金融消费维权正式进入新“消法”

TT发布日期:2014-03-11阅读次数:3308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即将落地,意味着自1994年开始实施的,在我国已有20年时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新的时代。

  对比来看,新《消法》最大的亮点在于首次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将一向难以维权的金融消费收进“笼子”。

  “营造诚信、放心、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是每个金融消费参与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打造云南“金融诚信服务”品牌,云南信息报在3.15到来之际,特别推出“3.15金融消费巡礼”特刊,通过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典型问题进行市场走访及调查,深入探讨各银行、保险(放心保)机构在诚信经营、规范服务、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行动,在营造和谐金融消费环境中身体力行的每一个细节。与云南金融界共同传递云南金融正能量,奏响金融消费好声音!

  金融业进入《消法》监管视野

  金融消费者需要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新《消法》虽仍未采纳“金融消费者”的提法,却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中明确使用了“金融服务经营者”的概念,明确把金融业纳入调整范围。

  “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2014年主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消费领域发生了很大变化,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2014年被视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伴随着经济改革讨论的逐步升温,各项新政开始密集出台。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实物消费在民众整体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有所降低,与之相对应,"金融消费"日益融入人们日常生活中,其在民众整体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然而金融产品不像其他实物消费品,一旦产生”质量“问题,又该如何为自己的财富进行维权?”在本报启动的“3.15云南金融消费巡礼”活动中,一名业内人士指出,由于金融产品的特殊属性,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比普通商品交易更为严重,1993年出台的《消法》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并不强,“金融服务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未被立法采用,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1993年《消法》是否适用于金融业存在较大争议。新《消法》明确把金融业纳入调整范围,它的实施,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增强社会消费信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此次云南信息报所开展的“3.15云南金融消费巡礼”活动的意义就在于将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消费者三个不同的社会主体结合起来,形成深度互动,向广大市民和消费者充分展示具体金融机构人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以及金融机构在践行诚信经营,服务广大消费者,促进金融和谐消费环境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引起公众的关注与共鸣,打造金融机构诚信经营的品牌形象!

  重建市场信任全行业一直在努力

  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重建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任,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共识。为此,我国的监管机构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比如2005年以来,云南银监局通过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促监管政策进基层”等系列活动,将金融知识传播到社会各届。2013年以来,云南银监局结合云南银行业实际制定了《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确保了消费者投诉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加强了相关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协作配合。

  就这些年备受诟病的保险行业而言,为了提升保险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这一两年来,保监会、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等陆续出台一些政策法规,集中整顿和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于保险业在公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起到了一定的改变作用。

  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感受最明显的是保险理赔速度。过去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大概需要一至两个月,甚至三个月的时间,现在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把理赔周期尽量缩短到3-5个工作日,个别保险公司甚至还推出简单案件一日之内完成赔付,这点对于广大车主来说体会尤为深刻。

  普及金融知识是当前首要任务

  尽管经营者和监管者们主动地将经营活动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使得这些年来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逐步下降,但有市场的地方,就一定会有矛盾的存在。

  在本报此次开展的“3.15云南金融消费巡礼”的调查活动中,银行收费不合理、银保销售误导、盗刷、理赔服务不热情等依然是投诉的重灾区。一直以来存在于行业中的硬伤并没有得到根治,比如,当前金融机构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比较严重,突出表现之一是金融机构或服务人员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引导其进入高风险领域消费。金融消费者不能全面、公平地获取产品或服务信息知情权,相当一部分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一些关键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基本信息不了解等。

  在业内人士看来,虽然新《消法》将金融业纳入调整范围,但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仍面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和现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体系难以充分发挥保护职能等困境。基于这样的现实,除了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提高金融机构规范经营的意识外,更重要的是在消费者中做好金融知识的普及工作,让广大消费者在金融消费的过程中更趋理性,并对金融机构的服务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来源:云南信息报